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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0号(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5-08-20 09:16 浏览数:1008

 

   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30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并报我厅核准的《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南省教育厅

                                2015728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1956年创办的湖南交通学校。1999年湖南交通学校与湖南省交通厅干部学校合并,2001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其后相继并入了湖南公路技工学校和湖南交通高级技工学校,2007年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坚持“厚德树人、技能立业、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交通行业,面向市场经济,服务富民强省的办学定位,形成了“好品德、好技能、好使用、好形象”的学校文化,培养了大批专业技能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技术技能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成为交通运输业人才培养的摇篮,成为湖南交通行业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中心,成为中西部交通类专业师资培训基地。

    学校面向未来,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密切跟踪行业企业发展需求,不断追求专业建设源于企业、高于企业,服务行业、提升行业,努力建设成为居国内同类学校先进行列,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集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国际交流“五位一体”的交通技术应用型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简称:湖南交通职院(湘交院)。学校英文名称:HUNAN  COMMUNICATION POLYTECHNIC。学校英文名称缩写:HCPL。学校网址:www.hnjtzy.com.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湖南省长沙县干杉镇黄江路。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思想传播、知识传授和能力培训,培养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推行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处理法律纠纷等。

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学校坚持教育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高水准的职业教育,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精神、专业技能和创新意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辅以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对接产业设置专业,以交通运输类专业为主,建设交通特色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以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为龙头的交通土建技术专业群;以汽车运用技术专业为龙头的汽车技术服务专业群;以交通安全与智能控制专业为龙头的智能交通技术专业群;兼顾发展以工程机械运用与维护专业为龙头的工程机械技术专业群和以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为龙头的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群。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以开拓奉献为核心的交通人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交通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对接行业产业、深化校企合作,依托湖南交通职教集团,积极开展订单培养、职业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实行开放办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自有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职责是: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加强对学校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益,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以及对特别重要的案件处理向上级纪委报告,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议事原则为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咨询和裁决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学术委员会下设各专业群教授委员会。各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

()审核学校专业群建设规划,提出专业设置调整建议。

()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聘任工作岗位设置方案,考核评定受聘教师的教学水平,提出教师聘用建议。

()评定校级课题的立项、结题和对外科研成果的申报;评定校级教材的立项。

()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方案。

()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评定拟引进和对外推荐的优秀专业、学术人才的专业学术水平;评定校聘教师学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评定拟晋升职务的教师成果与学术水平。

()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裁决校内学术不端行为。

()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学生自治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对关系学校发展、涉及学校或师生重大权益的重大事项,学校决策机构应当在决策前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者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按规定公开。

学校建立重大决策问责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事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学校党政职能机构,履行管理、服务、协调和对外联络等职能。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部)。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学院()的基本职责是:

()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单位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

()组织、检查、考核、评定本单位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负责本单位学生管理,对本单位学生的奖助学金、奖惩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绩效工资核算和奖金分配;

()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单位资产;

(十一)在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技术咨询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院()院长(主任)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组织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组织制定本单位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

()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组织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负责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党的建设、干部管理、学生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人事考核和奖惩;

()师生教育和管理;

()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工会组织,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和学校工会指导下,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下设专业或学科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发展,建立职业发展规划制度和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和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

()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岗位和进修、培训、晋升等机会,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薪酬,享受福利待遇和带薪休假;

()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以及荣誉称号;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可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道德和业务水平;

()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置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讲座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由学校依法录取、注册入学,获得本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价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认真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及奖助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倡导“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为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方面的指导服务。

第六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不断优化“专业带产业、产业促专业、系企一体化”的专业建设模式,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将社会服务作为办学的重要职能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充分依托湖南交通运输职教集团和湖南交通培训中心,为区域经济和交通事业发展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七十条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是在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过的所有学生、学员以及教职工。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设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理事会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及管理发挥咨询、审议、监督、支持和联络作用。

理事会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主要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重大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筹集学校办学资金,对学校的重要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和资助;促进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或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下设相应的委员会。各委员会在学校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产的完整安全,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校园环境,建设和谐文明校园。

第八十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以海蓝色和草绿色为主基调,以椭圆中心向外延伸,由相互交错的环形组成,抽象变形为四通八达,无限延展的高速公路。又可变化为侧面视角的立交桥,充分体现了学校的行业特征。

校徽-大图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走向新辉煌》。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2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五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或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及出现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时,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省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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